謝朝鐘

文化創意發展法在立法院即將通過,該法對從事文化事業的我們而言是一項利多,但該法也有一些根本的問題值得討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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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
  • 該法以行業別來介定產業範圍,以符合政府管理的機制,雖是實用的辦法,但與文化行為則是格格不入。草案的藝術、媒體、設計、數位內容四大類才是合乎文化實際內容的分類。現在分成視覺藝術、音樂及表演藝術、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、工藝、電影、廣播電視、出版、廣告、產品設計、視覺傳達設計、設計品牌時尚、建築設計、數位內容、創意生活、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第 15 個行業,各行業之間的性質、文化水平又差距這麼遠,適用同一法,是不是會有問題呢?
    以音樂而言,毫無問地,音樂一定是文化創意產業的大宗,這一點沒有人會質疑。問題是音樂的範疇太廣了,古典音樂、民族音樂也是音樂,卡拉 OK, 搖頭丸音樂也是音樂。如果唱卡拉 OK 唱給自己聽也可以算是文化創意產業,那麼家家都是表演場所、每個人都是音樂家,那還叫什麼行業?
    但我們還是樂見文創法的通過。至少一向唯工業、硬體的社會也開始注意到文化、軟體了。

    EthosMusic replied in 2009/12/22 18: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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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創院
  •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最具體作法是成立「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」,簡稱「文創院」。這個構想源自「工業技術研究院」(工研院), 目的是要用半官方的財團法人,來領導文創產業的發展。
    文建會說文創院將負責提供市場開拓行銷、諮詢輔導、企畫管理、研究發展、培訓行銷人才、智財及法律服務,建立文創跨產業情報網等輔導機制。如此,文創產業就有政策引導的機構,文創所需的知識、技術就有了專門的研究機構可以移給民間,文創產業可以送人員到該院進修,智財、法律問題也有仲介、仲裁或諮詢的機構。
    我們樂見文創院的設立,但是我們仍然要提政府:文創產業與工業根本上是不同的。在文創產業,內容可能比規格重要,樣式變化可能比產量重要,行銷可能比製作更重要,智財、鑑價等功能可能比技術研發更重要。

    EthosMusic replied in 2009/12/22 18: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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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藝文體驗券
  • 藝文體驗券獲得立法院的支持,原本只擬發放給國中小學生,經費約新台幣十億元,在送立法院審查協商後,決定也納入高中生,預算增為十七億元。
    政府轉經學校發放體驗券,可以讓學校教育配合文化活動,是正面的措施。但用體驗券來救文創產業,就等用消費券來救經濟一樣不可預期。事實上補助、贈票在我們社會都已實行了很久,對藝文卻沒有多大幫助。

    EthosMusic replied in 2009/12/22 18: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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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購票抵稅
  • 文創法草案第廿四條則規定,企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自行展演的門票,並經由學校、機關、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,其支出得抵稅,金額不限,但不能超過該企業年營業額的十分之一。但而且學生已有體驗券的幫助,企業的捐贈恐怕更造成不均衡。許多人疑慮企業的捐贈不一定能到達弱勢團體;而弱勢團體有限,推廣藝文的成效也會大打折扣。
    每人一萬兩千元的抵稅額,對文創產業才有最大的幫助。但這又造成財政部極大的疑慮。事實上最健康的作法是國家透過租稅減免來促進產業的發展,而產業的發展又增進了國家的稅收。必須計畫出這樣的循環,國家財政才能永久支持藝文的發展。

    EthosMusic replied in 2009/12/22 18: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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